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不少细心市民发现,青岛市区部分便利店出现一款印有失踪儿童头像的矿泉水,瓶体上印着失踪儿童头像及其基本信息,厂家承诺对帮助孩子还家者重奖10万元。对此,有人认为这是企业的创新义举,也有人质疑企业是借机牟利。是耶?非耶?《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调查。(11月15日《法制日报》)
对于生产厂家将失踪儿童的头像等基本信息印在矿泉水瓶体上,给人的第一感觉是厂家在拿失踪儿童做广告,但却有着寻找失踪儿童的善意初衷。可见,即使是在做广告,也是一种公益广告,或者说是一种具有公益和商业双重功能的广告;厂家在发布和传递失踪儿童信息,为寻找失踪儿童出力的同时,也推销了自己生产的矿泉水,获得更多的经营收入,这实际上是一种双赢的结果。
首先,厂家“瓶印寻童广告”,没有违背失踪儿童父母的意愿,并征得了相关组织与失踪儿童父母的同意,在程序上是合法。否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再者,当矿泉水瓶体上印上失踪儿童的头像等基本信息后,这显然更受消费者关注,从而销量大增,客观上也增加了厂家的收入,继而激发出了厂家生产更多“瓶印寻童广告”矿泉水的动力,将会有更多的人接收到失踪儿童,也为尽快找到失踪儿童赢得了更多机会,这实际上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