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记者从省交警总队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6]220号)要求,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黄标车)在全省所有道路全时段、全区域禁行,对违反禁行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黄标车)按照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依法罚款100元、记3分。
□南国都市报记者王燕珍 特约记者周平虎
省交警总队要求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通过媒体强化机动车登记、注销、报废和处罚等相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并在城市(县城)道路设置高污染排放禁令标志,协调交通公路部门在公路上设置机动车禁止通行的禁令标志,对违反规定通行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处罚。
省交警总队明确:1、对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车辆管理所要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告,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业务。2、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办理变更使用性质、转移登记或和转出车辆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3、对机动车所有人名下登记车辆的“机动车状态”信息为“达到报废标准”或“公告牌证作废”情形的,各车辆管理所应严格按照省厅交警总队相关规定,不得办理其新购置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将使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将辖区高污染排放车辆数据导出和整理,在市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失联”高污染排放车辆排查工作。市县政府发布通告后,逾期未办理并且车辆在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法办理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