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27日讯(本网记者 陈楠 通讯员 刘君华)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自觉守法,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收集整理了今年1月以来发生的全省典型案例,并逐案剖析事故教训,现向社会公布,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安全行车,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据介绍,这些案例中包括:“酒驾、醉驾”、“货车超长超宽载货、车厢载人”、“小型汽车超员”、“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驾驶证在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合车辆”、“机动车发生故障,未按规定摆放三角警告牌”、“疲劳驾驶”、“未按规定变更车道、未注意观察避让后方车辆”等违法行为,其中“酒驾、醉驾”等涉嫌交通肇事罪、涉嫌危险驾驶罪成为事故多发原因。
【酒驾、醉驾】
1.2018年1月26日3时50分许,詹某某醉驾驶闽C37**G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厦沙高速公路B道22公里400米处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厦门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发现詹某某有酒驾嫌疑,将其送医院抽血,经检验鉴定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8.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扣留并吊销了詹某某驾驶证,作出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詹某某被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2018年1月16日20时24分许,李某某无驾驶证驾驶闽BEW**5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莆田清塘大道与城港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李某某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33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民警进一步调查,李某某还存在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所驾驶的摩托车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均已超过有效期、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对对李某某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依法合并处罚款1580元,行政拘留15日。
3.2018年1月19日9时34分许,范某某驾驶粤S79**9号小型汽车,行经沈海高速公路莆田出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范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6.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扣留了范某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并对其作出吊销了詹某某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范某某被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4.2018年2月4日下午,宋某某驾驶机动车号牌为闽A37**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经建瓯市房道镇路段时发生侧翻,驾驶员宋某某被困车上。消防、公安民警将宋某某救出后,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检测鉴定,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67mg/100ml,属于饮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宋某某处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对其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对其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进行注销降级。
【警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交警提示】饮酒会导致人体视力下降,触觉、判断能力降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紧急情况下难以及时、准确判断,酿成伤亡严重的交通事故。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幸福,请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