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买来假的毒品而不知,将“毒品”贩卖出去,交易完成后被警方当场抓获,并查出贩卖的是假毒品。日前,经仓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何某某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9月28日11时许,吴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何某某,要向他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双方约定在仓山区一工地的路边交易。
次日5时许,何某某在约定地点将6.49克其认为是甲基苯丙胺的晶体卖给吴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就被民警抓获,晶体也被查获。
据检方介绍,何某某所贩卖的白色晶体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及氯胺酮成分,但是他始终认为自己贩卖的是“冰毒”。
检察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