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交警将违规上路的超标电动车拖走。资料图
超标电动车拟按机动车处罚!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全文公布《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有关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上路行驶,按照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的标准予以处罚。
超标电动车
拟按机动车处罚
现状:
超标电动自行车即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有关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交通工具。
原《办法》虽然明确规定此类车辆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但对此类车辆如何管理并未明确。省内不同地区对“超标电动车”性质认定见解不同,导致制定和执行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措施不一致,对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不一致,甚至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在审理超标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醉酒驾驶等案件中,因对“超标电动车”性质的认定不同,类似案件分别作出有罪和无罪的不同判决,导致执行混乱和司法不公平。
草案:
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超标电动车”在性质上应当认定为“机动车”,但由于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能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也不能上道路行驶。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规定:经依法鉴定或者认定,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关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按照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的规定予以处罚。
草案设专章
保障非机动车通行
现状:
非机动车具备节能环保、成本低廉、通达性强等优点,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减少能源消耗,减轻大气污染。
目前,我省城市交通中非机动车通行占比仍较小,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率较高。上述问题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与我省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设定城市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和路网密度等方面,未充分考虑非机动车交通需求有关。
草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机动车交通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对非机动车管理负有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规划、设计、建设部门严重失职,造成城市非机动车道路及设施等通行条件严重缺失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征求意见稿增设“非机动车通行条件”专章,从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设计、规划与建设、非机动车专用道、非机动车通行和停放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规定了规划、设计、建设部门应负的职责和建设标准。
专章具体内容包括“城市道路规划、设计、建设应当设置非机动车通行区域,城市道路主次干道、城市快速路辅路和城市道路跨江桥梁应当设置非机动车专用道,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设置非机动车过街带应当遵循最短路线原则,采用彩色铺装或者喷涂,并设置导向标志”等内容。
福建拟统一非机动车产品目录
现状: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非机动车产品目录有差异,有的设区市编制目录时标准把关不严,将部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和法律定义的车型列入非机动车产品目录。
草案:
实行全省统一的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对本省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由省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编制。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质量监督部门等的管理职责,增加了住建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及公共停车区域的规划建设职责,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的停放实施监督管理。
榕“带牌销售”经验将在全省推广
昨日,记者采访了福建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会长张俊誉。他表示,协会也参与起草了《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有许多亮点。比如强调了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福州是全国比较早就禁摩托车的城市,也是全国非机动车人均密度最高的城市之一,目前全省有1100万辆电动自行车,福州三环路内就接近200万辆。
征求意见稿提出实行全省统一的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这可以解决很多现实层面的问题。如果电动车在福州符合标准,到了其他城市变成超标,这就比较尴尬了。
征求意见稿提高了电动自行车环保要求,强调了废旧电池的回收标准和回收机制。
福州近年来执行的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征求意见稿吸收了福州的治理经验,在第九条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非机动车销售者代办非机动车登记制度,实行非机动车带牌销售。
市民提意见有三种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4月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登录“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通过该草稿网页右侧的“草案建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350003,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