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林某某通过微信“抢红包”结识,因二人参与微信“抢红包”总是输多赢少,后萌生组建自己微信红包群的想法。后二人商量制定了“扫雷抢红包”的规则及赔付方式。即群里任何人均可发红包,每个红包需要发8人份,红包金额在50至300元不等。在发出红包时,发红包者会在红包上设定一个数字,抢红包者抢到的红包尾数是该数时,即为“踩雷”,这时抢红包者就需要向发红包者支付红包总数1.5倍的金额。为了让“红包群”规范并且能长久发展,黄某某找来詹某某帮忙管理,负责每天建立新的“红包群”,维持“红包群”秩序,记录钱款进出情况等。前期准备完成后,詹某某利用微信组建了名为“8包单雷50-300”的“抢红包群”,黄某某、林某某将之前参与抢红包认识的人及自己的朋友拉进“红包群”内,从下午14时到晚上11时不间断的“抢红包”。在“红包群”里詹某某还控制着一个名为“免死666”的微信号,这个微信号安装了抢红包外挂软件,会自动在群内抢红包,并且抢到的红包不管有没有“踩到雷”都不用进行赔付,属于二人纯获利收益。
2月7日晚,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林某某、詹某某有利用微信进行赌博的嫌疑,后民警在三人租住处将其抓捕。三人在被抓获时,以为自己建立只是单纯的“抢红包”群,而不知该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万元以上;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案中,黄某某、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建立微信群,并组织他人在微信群中抢微信红包,抽头渔利2万余元,本院认为二人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决定对二人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
由于作案手法简便、隐蔽性高、流动性强,以微信发红包、抢红包形式开展的赌博活动危害甚于传统赌博。
微信抢红包,本是家人、朋友之间增进感情的游戏,他人如果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微信“抢红包”均涉嫌赌博,群主更是涉嫌开设赌场罪。年轻人要在道德、法律框架内衡量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避免步入邪途,甚至可能因此致自己锒铛入狱,悔之晚矣。(余芊 丁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