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智能手机日渐普及,未成年人也成为智能手机的重要使用群体,值得注意的是,一部分未成年人通过手机中的社交软件结识他人。
但未成年人的这种做法,也被一些不法人员盯上,他们利用社交软件结识未成年人,待骗取未成年人好感后相约见面,进而实施相关犯罪行为。
根据司法实务部门的数据,近年来,未成年人因使用社交软件遭遇性侵犯的案件数量逐年走高。
未成年人易遭受侵害
我们该如何看待这种现象呢?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剑波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智能手机的普及,一方面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另一方面也确实容易被不法之人用以实施犯罪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利用互联网工具进行犯罪会成为一种新的现象,值得我们保持警惕。
在王剑波看来,根据对司法实务的观察,一些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并不成熟,很容易受到伤害。
2016年1月5日,中国少先队事业发展中心等单位发布“第八次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状况调查报告”。该调查对全国10省份7736名城市和农村中小学校学生、1544名家长、99名老师进行了实地调查。
调查显示,超过四分之三的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手机,其中近9成使用过手机上网。睡前、课间休息、上学/放学路上和做作业时是未成年人使用手机上网的主要时间。聊天、听音乐是未成年人手机上网的主要活动,分别占72.0%、65.4%。
调查还显示,在未成年人网络交往方面,85.7%的未成年人在网上交流的是现实生活中认识的人。50.9%的未成年人在网上结交到现实生活中不认识的新朋友。
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看来,在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是网络用户的一大群体,他们有自己的心理特点和生理特点,即心智仍在继续发展阶段,具备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
彭新林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但正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所以年龄尚小,心智发育不成熟,并不具备完全的辨别、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容易受到外界的各种诱惑,也容易遭遇性侵等违法犯罪行为。
“正因为如此,在司法实务中,才会出现未成年人使用社交软件交友时遭受性侵等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的结果。”彭新林说。
惩治犯罪已有制度框架
对于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犯罪,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持严惩态度。
2013年10月,为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健康、安全成长,免受违法犯罪侵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其中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制定意见过程中,各方普遍反映,应当对不满12周岁的幼女予以绝对保护,而且该年龄段的被害人通常外在幼女特征也较为明显。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
在王剑波看来,这为依法预防和严厉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搭建起制度框架。
但王剑波认为,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能够应对目前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但互联网发展太快,一些新的犯罪形式会不断出现,因此,刑法必定需要以修正案的形式不断发展,以应对新型犯罪。
彭新林研究认为,对于利用智能手机中的社交软件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及修正案可以应对,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包括针对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已涵盖。
“现在的问题是,对于利用社交软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还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彭新林说。
加强社交软件监管
接下来的一个疑问是,未成年人因使用社交软件遭遇性侵犯的案件数量逐年走高问题如何解决?
彭新林分析说,其中既有社会的因素,也有家庭的因素;既有未成年人自我保护不力的原因,也有社会保护机制还不够完善的原因。
在彭新林看来,从犯罪学的角度,应该积极完善我国未成年人被害预防体系,其中包括教育体系、组织工作体系、制度体系等,还要坚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各个层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彭新林进一步说,未成年人被害预防体系的建立,不仅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在司法实务中,一些未成年人遭遇犯罪后,由于心智不成熟,往往会产生羞耻、自卑,甚至仇恨等负面心理,一旦疏导不好,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因此,学校和家庭在教导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时,需要教会他们如何辨别诱惑、抵制诱惑,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同时,社会要创造良好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最大限度消除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利因素。”彭新林说。
王剑波补充说,刑法可以针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但对于利用社交软件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更好的预防方法应该是加强监管。
在王剑波看来,可以考虑依法强制社交软件具备筛查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登录社交软件,从根本上解决不法人员利用社交软件实施犯罪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