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9月10日电(刘丰)2018年10月1日起,福建将试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制度,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日前联合印发通知,决定建立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制度。
通知明确,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包括福建省辖区内在工商登记注册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以下简称“生产主体”)生产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包括生产主体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采购与使用、病虫害防治、食用农产品收获(屠宰或者起捕)日期、初加工时间、产品检测等情况;生产主体应当入驻福建省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录入上传生产记录等相关信息;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及主要农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必须通过农产品追溯系统生成种植、养殖、初加工、捕捞、海上收购环节追溯凭证。同时,预包装或包装食用农产品(不含食用水产品)还必须通过农产品追溯系统生成追溯二维码并制作成追溯标签,在产品上市前粘贴追溯标签并附该批次追溯凭证。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按产品来源划分为福建省内产的食用农产品、福建省外产的食用农产品、进口食用农产品三种。其中,种植、养殖、初加工、捕捞、海上收购环节追溯凭证作为福建省内产的食用农产品在福建省市场销售的准入凭据。福建省外产的食用农产品,其生产主体或省内一级批发商要按要求将追溯信息上传录入食品追溯系统,系统生成的入闽环节追溯凭证作为食用农产品在福建省市场销售的准入凭据;进入福建省市场销售后,食品追溯系统生成的销售环节追溯凭证作为福建省外产的食用农产品在福建省市场销售的追溯凭据。
市场准入按交易场所划分为集中交易市场、生产经营者两种。其中,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前,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入场销售者需提供追溯凭证方可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入场销售者无法提供追溯凭证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的,入场销售者要按要求将追溯信息上传录入食品追溯系统(或集中交易市场自建系统)。食品生产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经营、使用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有追溯凭证,不得采购、经营、使用无追溯凭证的食用农产品。
通知要求,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快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要加快农产品追溯系统的升级改造,实现农产品追溯系统、食品追溯系统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传输,方便生产经营者通过电脑、手机等生成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