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信传播淫秽视频,
赚钱好轻松,刑法让你怂
2016年3月,张某某通过朋友介绍,缴费加入多个专门发布淫秽视频片段的微信群。后其想到利用该种方式获利,遂于2017年3月份使用其微信号建立一名为“海天”的微信群,并在各广告群、附近的人四处添加好友,在朋友圈中发布信息,招收会员,然后将其他微信群中的淫秽视频下载后,使用另一微信号通过微信群聊的方式发至“海天”微信群,向群中会员传播小视频。据张某某交代,其每天通过微信账号传播的淫秽小视频数量近20部,并以每月向会员收取8.88元至10元不等的群费或者收取年费66.66元的方式牟利,截至案发共获利约17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日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检察院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附: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雷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