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泉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关于听取和审议泉州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暂行规定》、《关于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暂行规定》三项常委会制度修订稿。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于2007年3月29日经泉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实施,对规范和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守则》共11条,对组成人员要求比较宏观。修订后的《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建议修订稿)》共19条,从强调新时代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及组成人员思想政治建设、监督视察调研、双联活动、出席会议要求和廉洁纪律、保密工作、外事活动、请假等作出明确规范,对组成人员的要求比较全面又比较具体,可操作性较强。
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暂行规定》(下面简称《暂行规定》)都是2008年8月27日经泉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两个《暂行规定》出台11年来,常委会机构设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手段已经有很大的变化。《建议修订稿》从当前实际出发,对《暂行规定》作出部分修改。比如在相关条款中增加了有关专门委员会从事工作的内容(如《专项工作报告的暂行规定》中第二、三、六、十七条和《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暂行规定》中第二、三、四、十四、十九条);近年来人大监督形式不断拓展,满意度测评成为一项比较常用的刚性监督形式。《专项工作报告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和《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分别增加了满意度测评内容;鉴于目前分组审议已成为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的经常性形式,《专项工作报告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补充完善为:“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采取集中或分组审议的方式进行。”为使《暂行规定》更加简练、更具逻辑性,两个《暂行规定》修订建议稿分别对个别条款文字表达进行完善或调整。如《专项工作报告暂行规定》第七条中关于调研的方式增加了“公开征求意见”这个类别,并增加了“‘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予以协助、配合”这一小段。《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暂行规定》将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条文从第十四条调整至第七条。两个《暂行规定》的第二十条内容表述均过于具体繁琐,参照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制度的表述进行简化处理,有关具体要求,可以在委室制定的工作制度里加以细化。(周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