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9月27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9月27日,海南省高院召开推进海南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海南省高院副院长张家慧在会上表示,全省法院会继续探索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审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案件及近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的审判力度,保障和服务海南绿色发展。
目前,海南法院在海南高院、海南一中院、海南二中院、海口中院、三亚中院和海口琼山法院、白沙法院设立了共7个环保资源审判庭。9月26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鹦哥岭、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巡回法庭揭牌、授牌仪式举行,标志着海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的正式启动和推进海南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改革试点方案的落地生根。
五大河流域和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此次环境资源审判改试行主要河流流域和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以河流入海口所属行政区划为标准,在海南五大河(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陵水河及宁远河)流域流经市县试行环境资源案件由5家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如由海口中院提级集中管辖南渡江流域(含上游的松涛水库)澄迈县、定安县、海口市3个市县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由海南一中院提级集中管辖万泉河流域(含上游的牛路岭水库)琼中县、屯昌县、万宁市、琼海市及周边的文昌市5个市县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
目前,先在条件较为成熟、环境资源保护任务较重的鹦哥岭、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先行试点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专门管辖,该两个保护区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由海南二中院专门管辖。待条件成熟后,会将集中管辖方式拓展到其他流域和其他自然保护区。
张家慧表示,集中管辖有利于避免对跨区域环境污染分段治理、各自为政、治标不治本的问题。有利于针对区域内污染情况,在进行整体评估的基础上,统一司法政策和裁判尺度,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设立巡回审判点和审判法庭建立巡回审判联络保障机制
据了解,海南法院在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宁远河及陵水河流域和鹦哥岭、霸王岭两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集中管辖范围内的各市县人民法院设置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在鹦哥岭和霸王岭保护区管理机构所在地设立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为集中管辖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集中管辖法院均配备环境资源巡回审判车,配备移动审判信息化设备,尽可能在污染损害行为地、污染损害结果发生地就地办案。
为更好的服务审判,还建立了建立巡回审判联络保障机制。五大河流域集中管辖法院辖区各基层法院、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巡回法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分别设联络员1名,负责协调当事人和有关机构,协调案件所在地法院布置法庭、安排法警等,以保障巡回审判顺利开展。
推行“三合一”归口审理 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集聚优势
试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5家法院及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琼山区法院、白沙县法院,所受理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环境资源审判庭进行“二合一”归口审理。待省高院报请省委政法委商公安、检察等部门后,逐步推行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
“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能够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集聚优势,形成拳头效应,扩大审判影响,提升司法权威。”张家慧表示,“三合一”归口审理,还能够综合考量不同类型环境资源案件特点,妥善审理环境资源的三类案件交叉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形成环境资源司法立体保护效果。
推行环境资源案件诉前禁止令及修复性司法
张家慧介绍,被告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具有可能严重危及环境安全、造成环境难以恢复、加重对环境破坏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经材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等程序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发布环境资源案件诉前禁止令,先行禁止实施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
所谓“修复性司法”,是对有可能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环境资源案件,在判令环境破坏者承担赔偿责任或处以刑罚的同时,责令其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生态环境的状态、功能不能完全恢复的,应责令破坏者采用异地修复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修复责任。“被告履行修复责任的,可以适量减轻刑罚。”张家慧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