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9月27日讯(通讯员 于馨杰 赵丹丹) 自今年烟台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发布后,仍有个别商户心存侥幸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近日,芝罘区2起违法行为被治安处罚。
9月16日上午10时许,卧龙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至嘉禾乐天装饰附近时,听到有鞭炮声音。经查找,发现一商铺正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民警当场制止了居民孙某的违规燃放行为,并将其依法传唤回所。经审查,当事人孙某承认了其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卧龙派出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孙某予以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19日上午11时许,南大街派出所出警民警巡逻至南大街一足疗店门前,发现该店工作人员正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民警当场制止了该店违规燃放行为,并将当事人史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经审查,该店为庆祝开业2周年,从网上购买烟花爆竹违规燃放,民警对其进行法制宣传后,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派出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史某予以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新闻链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烟台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限制燃放区城为:芝罘区——全境。同时,规定限制燃放时间为: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市民可于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规定遇重要节日、庆典,需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须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若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