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公民信息资料往往分布在不同部门,过往登记的纸质资料信息随着时间,存在“断代”甚至消亡情况,特别是登记时间更早的被继承人父母相关信息。
普通公众往往因此陷入举证困难,不但要面对不同资料管理部门的“脸难看、事难办、互相推”,在不同地点、不同部门之间辗转奔波,在尘封已久的档案中拼凑每一位继承人的信息,也绝非易事。
遗产继承,是每个家庭都要面对的难题,也关乎每个人的财产权益。当一个人碰到继承难题时,其他人也会因此烦恼: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会怎么样?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尽可能保存家庭资料,并正确看待遗嘱订立事宜;对于涉及财产登记的相关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而言,尽快完善现有机制,打破信息壁垒,简化继承手续,方能最终解决问题。
本月,司法部废止了已经实施20多年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房产继承、房产赠与等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已无强制公证的要求。在此之前,为了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人不得不面对各种“奇葩证明”。
广西63岁的吴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证明难”。去年妻子过世后留下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写了妻子的名字,吴先生和女儿商量后决定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在房管局被告知,“必须先申报遗产继承权公证”。吴先生足足跑了一个月,辗转多个部门,至今仍没把公证办下来,卡在了“妻子父母的死亡证明”上。
拿不出100多年前出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就无法将财产继承下来,这样的事情时常见诸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