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3 星期日

常德: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说明 保险公司拒赔无法获支持

来源:中国网 编辑:林峰峰

中国网湖南讯(曹双春 通讯员 付勋艳)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因被告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作提示或说明,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身故保险金50000元。

2015年年初,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虾子湖村民委员会销售“金龙卡”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障计划卡,2015年3月16日,原告龚某某通过虾子湖村民委员会购买了一份“金龙卡”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障计划卡,该卡随后通过网络被激活。2015年4月30日,龚某某驾驶一辆无行驶证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时,龚某某没有取得三轮摩托车驾驶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某购买并激活了“金龙卡”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障计划卡,其与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因此成立并生效,龚某某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后,被告依合同负有向龚某某法定继承人支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法律规定,三轮摩托车应登记取得行驶证及号牌,驾驶人驾驶三轮摩托车应取得驾驶证,龚某某没有取得驾驶证,并驾驶没有行驶证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龚某某的保单已将“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作为合同的免责情形,如被告尽到了提示义务,则依法不应对龚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承担赔偿义务。本案中,被告委托虾子湖村民委员会销售“金龙卡”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障计划卡,虽对责任免除条款采取了增加底影及部分字体加黑的方式增强其显著性,但龚某某购买保险时未拿到保单,被告也未派人对免责条款进行专门提示和说明,龚某某死亡后,其亲属才到虾子湖村民委员会拿到保单。从上述情况来看,被告并没有向龚某某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不能依据法律规定免除其赔偿义务,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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