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0月2日讯(通讯员 润萱 记者 万凌云) 安徽人陶某发现超市的龟苓膏和红葡萄汁都已过保质期,便在同一天下午在超市购买了龟苓膏(3.8元)、五芳斋粽、好丽友薯愿等商品,结完账出来后又进去买了红葡萄汁(5.7元)、卡夫饼干、纯苹果汁等商品,试图以2次不同的购买行为主张获取2次赔偿。
国庆节前,记者从镇江润州法院获悉,这样的诉求在法院碰了“钉子”,近日法院对此作出了一个“另类”的“同案不同判”的一审判决:认定陶某同一时段购买两个不同过期食品,被视为一次购买行为。而此案的判决,还释放一个信号: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可能将不再受消法的保护。
几分钟内超市买了两件过期食品索赔
法院方介绍,2016年5月9日,陶某在镇江某大型超市购买过保质期的食品龟苓膏和红葡萄汁,提供了2张购物发票,同时提出:“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除了退一赔十外,如十倍价款不足1000元的,以1000元为增加赔偿的金额”,因此要求超市按照每张购物发票赔偿1000元,共索赔2000元。
在与超市协商未果后,陶某将两张诉状送到法院,要求每张发票赔偿1000元。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这2张发票是几分钟之内在同一超市、同一收银台开出,这与以往消费者都是将购买过期商品的总额来主张赔偿金额不同。对于个别维权者“独具匠心”的过度维权行为,法院仍然会“绿灯放行”吗?
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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