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3 星期日

咸宁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告知书

来源:新民网 编辑:陈晶晶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单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参加社会保险。

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提醒:《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了社会保险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告知用人单位后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是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的,单位也要承担职工的经济补偿,同时职工仍有权通过劳动监察方式要求单位为其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并可通过劳动仲裁以及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单位承担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所受到的损失。

2.《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提醒:我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此我国社会保险的管理已纳入国家法律层次,这部法律也成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坚实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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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稽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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