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3 星期日

单位擅改破路修复费用途被审计局责令调整相关账务

来源:新民网 编辑:颜学辉

■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卢茜

□案例点睛

《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福州晚报讯 福州市审计局在实施2015年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时发现,一家单位在发展性项目破路修复费中列支旧办公楼及道管所办公共场所维修费43.89万元,未经批准扩大破路修复费开支范围,改变了破路修复费资金用途,福州市审计局已依法责令该单位严格按照年初财政预算批复的项目使用资金,调整相关账务。

该单位上述行为不符合《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和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的规定,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挤占、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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