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9 星期六

意外死亡引纠纷 一波三折终调解

来源:中国网 编辑:陈晶晶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2日13时许,在白樟镇池埔村辖区内发生一起工人意外死亡案件。当天高某的工程队在立电杆牵拉电线时,许某自告奋勇要求登爬到电杆上进行拉线,因爬电杆拉线工资较高,高某为照顾许某,答应其进行拉线,但许某没有相关工作的资质和经验,因此许某在登到电杆上后没有绑紧安全带即进行施工,造成其从高处摔下受伤,经闽清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死者家属多次聚集三十多人集中在镇政府,要求政府出面为其协调解决赔偿事宜,并提出了近百万元高价的工伤死亡赔偿,而工程队方则认为该事故不是工伤死亡,坚持按雇佣关系死亡赔偿,期间相差五、六十万,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调解难度相当大。

调解过程:死者亲属的强烈反应使得协商赔偿难以进行下去,于是,死者家属方到白樟司法所求助。司法所在接到案件后高度重视,意识到如果处理不当,纯粹的意外死亡事件极有可能转化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白樟司法所一方面尽力稳定死者家属的情绪,联系引导双方当事人到司法所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对纠纷的经过展开全面调查,并认真分析案情,发现这起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许某的死亡是否是工伤。鉴于是否为工伤需要劳动部门来鉴定,所以邀请镇劳动站工作人员共同调解;同时,为了对赔偿对具体数字更有说服力,也邀请了白樟法庭法官就赔偿项目及数额向当事人双方进行了一一解读。

调解过程中,工程队认为许某的意外死亡不属于工伤死亡,应该按照雇佣关系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但家属却要求按工伤死亡提出86万元赔偿款,双方因许某是否是工伤死亡的赔偿金额差距有50万之多。调解人员认为如需要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必须申请县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镇调委会包括镇劳动站无权认定。但家属方认为如果通过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甚至提请诉讼,不但耗时、耗力、耗钱,而且尚不知结果如何,坚持要对方按工伤进行赔偿,并扬言采取不理智的行为,工作人员当即给予了制止,并警告家属如果采取过激行为产生的所有后果将由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在调解过程还出现了一个小插曲:家属方认为调委会的一名工作人员可能与工程队方有一定的个人关系,向司法所提出了疑义,司法所立即进行了调查,虽然这只是家属方的猜疑,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个人关系,但司法所为了案件调解的公平、公正,还是按照调解法的规定,采用了回避原则,及时更换调解员,并要求该工作人员不再参与该起案件的调解。

家属方4日上午在司法所再次的协调下,双方同意继续进行调解,家属方同意让步到73万元,而工程队方也同意将赔偿款从33万提高到36万;5日上午继续的思想工作,双方又各做了让步,家属方68万,工程队方40万,虽然双方间的间距还是很大,但总算还是有协商的余地。6日上午调解人员再次耐心做好双方思想工作,从家属方的长期耗费精力的弊端,到工程队方现在和今后生存的利害关系等各方面对双方进行了分析,赢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同,双方都愿意各自让一大步,逐步把赔偿金额距离拉小,调解员又抓住双方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尽快解决此事的心理,从双方的利益出发,公平、公正的进行调处,最后初步达成工程队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493000元人民币赔偿金的共识,并约定在7日下午3:00签订协议。

调处结果:7日下午,在司法所的主持下,双方就协议细节再次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于17:00签下了协议:高某工程队一次性转账支付许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慰金、交通食宿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补偿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493000元整,家属方收到赔偿款后,双方同意终结许某意外死亡赔偿纷争,家属方应将死者尸体自行及时就近进行火化处理,除上述费用外,家属方放弃其他任何请求。

至此,一起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纠纷,在白樟司法所工作人员牺牲国庆法定节假日时间的努力下,在各部门的共同协助下,终于圆满解决。

评析:1、在无法认定是工伤事故还是雇佣关系造成死亡赔偿的案件中,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的作用,使人民群众或企业单位通过便捷的方式及时解决民间纠纷,节省社会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 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关键在于司法所能及时介入调解,并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人民法庭、镇劳动站共同处置,充分发挥大调解格局的作用,体现了相关部门在应对非正常伤亡事件的应急处理能,有效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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