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公开征集立法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于旧城区改建项目,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持有异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修改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
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五日内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征收范围公告后,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房屋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转让、分割、赠与的;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的;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行为。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征收当事人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估业务,或者依照本办法确定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