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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当以繁简分流为前提
任何法律制度的改革都必须以坚实的经济支持为后盾。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更是如此。我们必须承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事实上意味着:在审前活动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必须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去发现证据、收集、固定保全证据;在法庭审理阶段,随着控辩双方参与程度的不断加强,法庭审理的时间也必然会拉长;这就意味着,每名法官、检察官在单位时间内办理案件的数量必将有一个上限。因此,为了有序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强化刑事诉讼制度的案件分流作用,以便及时调控进入正式庭审的案件数量,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置到重大的、需要以开庭审理方式裁判的刑事案件上。
更重要的是,实证研究表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相对较为轻微的刑事案件,没有必要都采取严格的法庭审理程序。以2012年至2014年为例,三年间,全国法院系统判处轻缓刑的人数(含缓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以及免于刑事处罚)占全部判决人数的近一半左右(44.58%;47.32%;48.01%)。地方法院的统计数字也印证了这一点。例如,2014年,山东省重刑适用率(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只有8.4%,而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则为52.2%。因此,如果盲目要求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庭审判活动,不仅会给公检法人员造成不必要的额外负担,同时也无助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因此,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重新规划司法资源的配置,确保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繁其繁、简其简。
《意见》第21条规定,“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因此,我们必须看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事实上构成了此次司法改革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只有二者同步推进,才能真正实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改革目标。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