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晚报记者谭熙 通讯员阳国沙)夫妻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归还,另一方是不是就真的不用负责还钱了呢?8日,平乐县人民法院二塘法庭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借款人曾是一对夫妻,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离婚后双方还得一起还。
王军、刘红曾经是一对夫妻。5年前,两人做建筑生意,因为一时需要资金周转用于购买建筑机械、付工人工资,就问朋友王强、李勇两人借了10万块钱。
王军、刘红写了一张借条,借条上写明了借款金额和每月利息,并有两人的签名。
然而,好几年过去了,王强、李勇多次想找王军、刘红还钱,却联系不上他们。担心钱打水漂的王强、李勇在今年8月到平乐县人民法院起诉了。
在庭审时,刘红告诉法官,她和王军在2012年就离婚了,离婚协议上写得很清楚,债务都由王军承担,他们不应该再找她还钱。“再说了,我这里有4张给李勇的汇款单,加起来金额都10万多块了,欠他们的钱早就还清了。”
王军对于前妻说的离婚协议里的内容并没有异议,他表示,那4张汇款单上的钱是还给李勇的没错,但不是2011年借的那笔,而是之前借的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军、刘红向王强、李勇借10万元有借条为证,该借条合法、有效,两人应及时偿还借款。虽然刘红认为她与王军离婚了,离婚协议约定所有债务均由王军偿还,对该笔借款她不承担偿还责任,然而法院并不这样认为。
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刘红和王军离婚是在2012年7月,而这笔10万元的借款是在2011年7月借的,即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刘红和王军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只能对协议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
因此,法院一审宣判,刘红、王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强、李勇10万元及其利息。
不过,工作人员还解释道,虽然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对抗债权人,需共同承担起还钱的责任,但离婚协议的约定并不是没作用。在偿还完王强、李勇的债务后,刘红可以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让王军返还她承担债务部分的金额。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