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田某某、吕某等四人驾驶越野车,在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通过砸碎汽车玻璃“取财”的方式连续多次盗窃。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田某某及吕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1日11时许,田某某、吕某、王某(在逃)、朱某(在逃)四人驾驶越野车在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大路镇某酒店门前,将受害人田某停放于此处的越野车左后侧车门玻璃打碎,盗走车内后座红色女式手提包内的现金1900元,经鉴定,田某被损坏的汽车门玻璃价值1200元;随后,四人又在准格尔旗大路镇一广场附近,将周某停放于此处轿车的副驾驶侧车门玻璃打碎,盗走手机一部,价值2699元,被损坏的汽车门玻璃价值400元。
当日16时许,四人驾车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某小区附近,将韩某停放于此处的商务车副驾驶侧车门玻璃打碎,盗走韩某的手提包,经鉴定,被损坏的汽车门玻璃价值5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某、吕某伙同他人以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田某某、吕某共实施盗窃三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4599元(赃物已部分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赵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