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30 星期三

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应第一时间向文物部门报备

来源:新民网 编辑:张坷

新华报业网讯 南京市政府近日印发《南京市地下文物考古工作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市国土行政部门对拟出让的土地,第一时间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和考古勘探建议。该办法自今年11月20日起实行。

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应提前勘探

办法要求本市划定的15处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或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的用地(建设、土地收储)项目,建设或出让、划拨前应当完成地下文物考古勘探工作。市规划行政部门在首次出具规划意见时,应当明确告知用地单位向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考古勘探,并抄告文物行政部门。市国土行政部门对拟出让的土地,应第一时间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和考古勘探建议;市发改、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及各区政府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应第一时间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年度城建计划和考古勘探建议。

考古勘探结束报告提交文物部门

需要考古勘探的用地项目,土地收储单位或建设单位,应该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用地单位完成地面硬化层破碎、清表等考古前期准备工作,经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现场检查,领取考古勘探通知书,并交纳考古勘探经费,考古勘探单位立即进场开展考古勘探工作。

考古勘探单位自进场之日起,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含5万平方米)的,在30日内完成勘探工作;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不足15万平方米的,在60日内完成勘探工作;用地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的,按约定相应延长勘探期限。

按照规定,考古勘探工作结束后30日内,考古勘探单位应当将结项报告提交文物行政部门。无重要考古发现,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结项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意见。有重要考古发现,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法上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重要考古发现需要调整建设或用地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用地单位,并通报市规划、国土行政部门暂缓相关行政审批。重要考古发现需要实施原址保护或迁移保护的,由用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保护方案,依法经批准后实施。原址保护或迁移保护所需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考古发掘中出土的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及时移交市博物总馆收藏。区属符合文物收藏条件的国有博物馆,由所在区政府向市文物行政部门申请。

建立南京地下文物信息平台

《办法》还提到,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建立本市地下文物信息平台,及时为城市发展提供重要的文物基础资料;市发改、国土、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和各区政府在研究重要项目实施、重要区域规划、重大建设任务落实时,需将相关地下文物信息作为重要评估依据。

《办法》还提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改革管理体制,增加考古工作队伍力量,加大考古工作开放力度,可通过招投标方式,面向全国引进具有考古资质的单位,以及民营考古勘探公司,鼓励各种体制单位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科学高效完成考古工作,快速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记者仲敏黄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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