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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把刑事审判庭搬到石桥镇石市村村委会会议室,对当地一起村民失火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100余名群众到场旁听。
今年2月29日,该村村民周某带一把镰刀到自家靠近林区的责任田里割杂草,割杂草前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在责任田。几分钟后,周某发现自己刚扔的烟头引发田里杂草起火,便立即在附近折了一根树枝扑火,因天晴、风大,未能将火扑灭,火势蔓延到了林区,烧毁山上部分树木。经鉴定,该火灾引发的过火面积157亩,烧毁林地面积93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7302元。案发后,周某在石桥镇镇政府工作人员陪同下到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损农户经济损失1.8万元。随后,检察机关以周某涉嫌触犯失火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周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件宣判后,法院工作人员在庭审现场向旁听的村民发放法律宣传资料,进行普法教育。
图①:被告人周某出庭受审。
图②:法官对案件当庭宣判。
图③:村民认真旁听案件的审理。
图④:宣判后法院干警向旁听村民发放法律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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