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花徐冰琪宋志宏
随着思想观念的开放,社会对非婚性行为、非婚同居态度日益宽容。不少人抱着“一夜情”、“试一下”的想法,结果未婚生育,生育后双方又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组建家庭,最终又因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或抚养费闹上公堂。
案例1男方拒做亲子鉴定,被推定为“生父”
没有“红本本”护航的同居关系,在情断义绝时,男方竟否认与女方的爱情“结晶”存在亲子关系,既提供不了相反证据又不配合做亲子鉴定,坚决拒付抚养费。近日,五华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推定李某与该非婚生小孩存在亲子关系,判决李某应支付抚养费至小孩十八周岁止。
案情回顾
90后女子林某于2014年3月在深圳打工时认识了男子李某,双方感情升温后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8月林某生下一个女孩,该女孩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母亲为林某,父亲为李某。在双方分道扬镳后,林某多次要求李某支付小孩抚养费均遭拒绝,于是林某将李某告上公堂,要求支付小孩抚养费。
李某则否认与该女孩存在亲子关系,要求林某提供证据证明小孩是他的亲生骨肉,若能证实,其愿意承担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李某与小孩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林某提供了《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而李某没有相反证据又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因此,法院依法推定李某与非婚生小孩存在亲子关系,综合考虑小孩一直由林某抚养的因素,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判决非婚生小孩由林某抚养,李某应按时支付抚养费至小孩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法
1
2
3
下一页
123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