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快要下班时前往银行取款,不小心被卷帘门砸伤,福清的唐奶奶为此住院治疗,并支付了大额的医疗费,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唐奶奶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赔偿。
某日下午,唐奶奶到福清某银行营业厅办理取款业务,由于快下班了,大堂经理让她明天再来,于是唐奶奶准备离开。当她走到门口时,保安为她拉开玻璃门,这时拉到一半的卷帘门掉下来,砸中她右后背,她当场昏倒,被送到福清医院住院治疗。20多天后,唐奶奶出院,诊断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此后由于伤势严重,唐奶奶又断断续续住院治疗,前后共支付医疗费用近12万元。同时,因受伤导致唐奶奶行动不便及小便失禁,需要购买护腰带、拐杖、轮车等辅助器具及纸尿裤、护垫等,支出各项费用5万多元。
唐奶奶的伤情经福建康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银行支付了赔偿款5000元,又经法院先予支付执行2万元。唐奶奶说自己家庭经济困难,每月工资2500元,事故发生后无法上班。唐奶奶的丈夫患肝癌,且身上多处病痛,更是雪上加霜。为此,唐奶奶要求银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合计25万余元。
银行方面则认为,唐奶奶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唐奶奶进入银行时,卷帘门已下放至半,工作人员多次提醒已是下班时间,她仍要求进入,在离开时由于额头不小心碰到卷帘门下部,导致身体后退后仰,保安立即上前扶住,她的身体并未着地,但因原告年纪大,且患有陈旧性骨折等症,才导致本次受伤发生。并且,银行认为唐奶奶请求赔偿的各项经济损失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因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唐奶奶承担70%的责任,银行承担30%的责任。
针对双方存在的争议,福清法院经审理依法予以查明。由唐奶奶外伤致T12椎体的压缩性骨折可以判断,她后背被掉落的卷帘门砸到更为合理,如像银行所主张是由于额头碰到卷帘门且身体后仰未着地,则伤情应不致于椎体骨折。银行在此事中也有明显过错,如果要结束营业,则应明确拒绝唐奶奶从下放过半的巻帘门进入,但唐奶奶已进入营业厅后,银行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唐奶奶在其经营场所的人身安全,在唐奶奶离开时,银行应采取上拉卷帘门或是明确加以提醒等方式确保唐奶奶通过卷帘门的人身安全;此外,银行主张唐奶奶因自身原因而受伤,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并未依法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依法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福清法院依法认定唐奶奶因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受伤。关于唐奶奶支出的纸尿裤、护理垫等各项费用近5万元,考虑到该项费用无医嘱且可替代性以及使用频率难以确定等因素,法院予以酌定为3万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唐奶奶在银行内受伤,银行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且未能证明系唐奶奶自身原因致伤,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唐奶奶作为成年人,对于银行营业厅的卷帘门的不安全因素也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对于自身的损害,也应负一定的责任。综合情况考虑,福清法院依法酌定唐奶奶对于自身的各项损失,应负20%的责任,银行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经综合分析判断,唐奶奶因外伤所致的各项物质损失共计约21万元,银行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约为16.8万元,另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再扣除银行已支付的2.5万元,尚需支付月14.9万元。福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银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唐奶奶各项损失共计149040.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