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超协议挖河砂11万立方米 男子被判徒刑罚20万
与他人合伙经营砂场,并通过正常渠道获得采砂经营权,但合伙人却不按协议规定多采11万立方米,构成非法采矿罪。10月10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戴某构成非法采矿罪,被芗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12年10月份,戴某与其他三人(另案处理)合伙成立了漳州新河采砂场。2013年该采砂场与漳州市芗城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依法授权的采砂公司)签订协议,取得漳州九龙江西溪墨溪河段疏浚工程河砂开采项目,协议约定疏浚河砂总量为15万立方米。此15万立方米是经过科学测算而形成的,恰到好处的采集河砂将有利于防洪抗讯,疏通河道,但如果超量开采,将导致生态资源的破坏,甚至影响到河堤的下沉和安全。实际彩砂中,戴某为牟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认为多采一些河砂也没人知道,在已开采到15万立方米河砂后,仍指使工人夜以继日的进行非法超量采砂。至2015年3月,戴某及其合伙人开采并销售九龙江河砂合计人民币2600多万元,还有一部分未销售的河砂囤积于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其场地内。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因非法开采造成建筑用砂资源破坏量为115011.7立方米,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780余万元。
非法采砂被发现后,经公安机关传唤,戴某于2016年2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戴某向法院预缴了罚金人民币1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戴某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超量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但鉴于戴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其他从轻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真坚 满荣 本网记者 苏益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