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2 星期二

因特殊情况再生育三孩有哪些审批程序

来源:新民网 编辑:林峰峰

胶东在线消息 有关生育政策的咨询一直是广大网友关注的焦点。对于因特殊情况再生育三孩都需要哪些审批程序,烟台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科科长王立新在本网访谈节目中回答了这一问题:

王立新表示:对特殊情况再生育三孩的需要办理《生育证》审批手续。

《生育证》办理程序:

1.受理单位:男女一方户籍地、女方工作单位或《居住证》申领地。

2.申请办理程序:按照《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申请或预约:

(1)向村(居)或单位提交《申请表》,由所在村(居)或单位三个工作日内送达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2)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接申请并审核;

(3)通过“生育证网上预约系统”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预约,并按系统答复进行办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时间: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办理生育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当事人再生育申请时,应安排其参加免费孕情检查。对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补办。

4.办理期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5.申请条件及所需资料:对符合《条例》再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提交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家庭近期二寸合影照片,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结婚证、居住证;省外户籍的需提供户口本(户籍证明);具有《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应提交的证明材料规定如下:

一、符合《条例》第二十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鉴定机构确诊有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鉴定结果通知书》。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1.民政部门出具的两个子女的《收养登记证》;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不育证明和怀孕证明。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1.新组合家庭提供双方户籍地村(居)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以及双方结婚证;

2.再婚方离异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1.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计划生育在烟台市管理的夫妻,不用提供上述证明。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1.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计划生育在烟台市管理的夫妻,不用提供上述证明。

(六)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指导意见认定。可以再生育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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