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6 星期六

中国保监局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保监罚〔2016〕20

来源:新民网 编辑:林峰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保监罚〔2016〕20号

当事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漯河中支”)

住所: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体育中心

负责人:张向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永安财险漯河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永安财险漯河中支等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永安财险漯河中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对违法违规事实的表述提出了意见,经我局审核,决定不予采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安财险漯河中支存在编制虚假理赔资料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2015年,永安财险漯河中支舞阳、临颍两个县有52份理赔档案中的查勘照片不是该受灾村庄的实地查勘照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承保理赔档案、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永安财险漯河中支提出了陈述申辩,称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很难做到查勘定损到户,理赔照片使用存在不准确的问题,理赔案件本身不存在虚假问题,不是人为故意。公司汲取工作教训,强化基础管理,希望从轻处罚。

我局认为,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法规适当,永安财险漯河中支提出的陈述申辩不影响对相关证据和违法事实的认定。因此,对永安财险漯河中支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永安财险漯河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理赔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永安财险漯河中心支公司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河南保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户:781739101018980000017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6年9月22日

闽ICP备11004081号-2 邮箱:200822659@qq.com 广告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