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6 星期六

法律保障文字 文字彰显司法

来源:中国网 编辑:林峰峰

文字是一个国家历史和民族文化得以传承的特殊基因图谱,是独特的“遗传密码”。当今世界,还没有像汉字那样历经五千年而没有中断的文字。汉字的文化印记已经深深地铭刻于炎黄子孙的心灵中,尤其是其所传承的主流文化价值更是绵绵流淌在中国人民的血液里,虽历经风云变幻仍经久不衰,可谓弥足珍贵。

文字关乎民族的方方面面,与司法关系之密切更是异乎寻常。司法中无论是以语言文字为媒介所进行的抽象法律思维,还是法言法语的表达,特别是白纸黑字“板上钉钉”的一纸裁判文书出炉,文字承载的重量、能量非同一般。文字记录司法,司法彰显文字。司法以文字为重要载体构筑了司法文化,文字以自身作为重要的民族文化形态,共同见证并推动了中华文明的进步。

文字的创造带来司法的开启和记忆,文字的发展亦促进了司法的进步。语言是一个民族最重要的标志,创立语言是一个族群摆脱蒙昧状态走向文明的象征,而创设文字则标志着一个民族文明史的真正开始。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就有文字记载,文字反映了民族的生活习俗和思维特点,形成特有的生存方式,铭刻共同的民族文化记忆。

甲骨文是远古时期刻在龟甲兽骨上的文字,西周、秦汉将文字刻于青铜器、竹简上,出现了“铭文”“秦简”。司法与汉字是“与生俱来”,有了汉字,才有司法记载。出土于河南商丘的“匜邑铭文”,是西周时期刻在青铜器上的,也是我国第一篇司法文书。春秋战国时期,郑国子产首次将法律铸于刑鼎,公诸于众,开创了法律颁布的先河。李悝制定的《法经》,则开创成文法的先河。随着汉字“六书”即象形、会意、指事、形声、转注、借假等六种造字方法的出现,汉字发展突飞猛进,从象形、会意、指事,到后来最多运用形声字,左形右声,右形左声,上形下声等,极大地丰富了词汇量。秦汉以后陆续产生大篆、小篆、隶书、草书、楷书、行书等多种字样,使文字书写成为中国特有的文化艺术。“法”字古为“灋”,为象形既会意字。廌为独角兽,“触不直者去之”;从水,平之如水,引申为公平正义之意。“案”从木,安声,原指桌子,后引申为官府文书、案件。“判”是会意兼形声字,“判,分也;从刀,半声”,本义是分成两半,引申为区分、裁判,定分止争。西周以来与司法有关的专有名词大量出现,如“狱”“听”“断”“告”“推”“鞫”“谳”“司”等等,反映出司法的新变化。在西周社会,刑、民案件开始分离,“狱”指“相告于罪名”,是刑事案件;“讼”为“相告于财货”指民事案件,并最早以气、词、色、耳、目的“五听断狱”,以及“三公断案”等。以文字确立的刑罚体系形成,从“大辟、膑、宫、刖(割鼻)、墨”夏商奴隶制五刑,到“笞、杖、徒、流、死”,标志着隋唐的封建制五刑的确立。

文字的特性决定了民族文化的特征,同时亦体现出中国司法的独特性。汉字有音、形、义,且有一字多音,一字多义;西语将文字作为标音符号,仅有音、义,这就决定了两者在思维习惯上很大的不同。汉字的象形、会意、指事有具象性可感性,久而久之,民族思维就长于形象思维;西语以符号意义的字母为文字,从抽象概念演绎意义,长此以往,就擅长逻辑思维。

表现于司法文化上,中国和西方也各有差异。如西方重程序,诉讼对抗性强;中国重实体,重和谐诉讼,如调解等等,当然两者亦有优势互补趋向。汉字基本词序是主、谓、宾结构,偏正语在主干词之前,这与西语的偏正句用法和常用倒装句的句式很不相同。司法与文字的联系性特别强,用精准文字,准确表述和判定法律关系,对办好每一个案件至关重要。汉字词序颠倒,则结果迥异。如古代有一骑马伤及路人的案例,为“驰马伤人”与“马驰伤人”而争,引发如何定性量刑的问题。“驰马伤人”重在考察骑马人的主观意识、意志,而“马驰伤人”重在察看狂奔的马,如是意外事件,则两者在适用刑律上自然是不相同的。汉字字形相近,但字义相距甚远。相传明朝有老百姓失手将正在调戏良家妇女的衙内打死的案例,对方讼师写着“用刀杀人”,徐文长提笔改为“甩刀杀人”,只改一笔,便扭转了这场官司的局面。

汉字的字形相同而音不同,则词义各异。如洪泽县有一件为诉讼证据凭条上“还欠款10000元”而涉讼的案例。“还”字到底是“hai”还是“huai”?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最后法官通过综合证据认定作出判处,当事人服判。中国古代社会行政与司法不分,司法由行政长官兼理,尤其是在县衙,所以在招考官员时要通过“身、言、书、判”,把身子周正、言语正直、汉字书写、判决拟制作为基本考课。而且对判文理由特别讲究法理、情理、事理、文理,使判决的事实、理由、主文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如白居易拟判《甲乙判》,以及《明清名公书判》等许多流传于世的优秀裁判文书,既是优秀的裁判文书,又是优美的散文。但是,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封建王朝为钳制思想言论巩固其统治,亦有过以无辜罗织罪名将人入狱治“罪”的“文字狱”。宋朝苏轼就因“乌台诗案”而被关押后贬官流放黄州,清朝书商庄廷龙因“文字狱”被抄斩,受株连者不计其数,康熙、雍正、乾隆三朝文字狱达100余起。

文字随着时代变化而发展,司法也是如此,文化长河因与时俱进而充溢水源才不致干涸。

文言是以先秦口语为基础形成的一种书面语言,到近现代却束缚人们思想和文化交流。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兴起,基本结束了以文言为主要书面语言的现象,开启以白话为基础书面语的现代汉语。尤其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作品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的通行,促进了文化交流,大大推进了社会文明的进程。语言文字作为文化具有包容性特点,除了一些基本词汇保持不变外,当社会生活发生渐变或激变时,也会随之变化。近代有资本家、市场经济、银行等词汇应运而生,现代又有电脑、软件、地球村、光盘及外来语(如寿司)等词汇。

司法也随着时代的步伐与时俱进。晚清在实行司法改革时,大量引进了西方法律理念、理论,才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分,司法与行政的分离,刑法有了总则、分则的区分,刑罚有了死刑、拘役、罚金、褫夺公权,诉讼法上有了上诉、抗诉、抗告的程序制度。但改革也不是将固有的优秀传统文化“连澡盆与小孩也一起倒掉”,建国后文字改革也走过弯路,第二次简化汉字,是以西方符号化为特点,去掉原来的精髓,实践证明是不成功的。后来此次简化汉字方案被废止。至于繁体字还是简体字更好,应以便于认读、书写和交流为宜。司法改革同样也要适应本国国情,不然就可能水土不服,司法改革应在坚持民族的司法文化的主体性基础上进行。

2001年1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开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民族语言文字的纯洁性、严肃性进入了一个新的境界。法律保障文字,文字彰显司法,二者共同推进民族文化的发展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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