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恒
酒驾入刑的新规实施后,人们对酒后开车更加讳莫如深,“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被大多数人所认同。但出于好心,帮助饮酒的车主开车也不能掉以轻心,如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车损、人员伤害,驾车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1月7日下午,李某组织同一个单位同事吃饭、唱歌,席间李某饮酒,黄某未饮酒。结束后,李某搭乘出租车回家,黄某则驾驶李某的小轿车送4名同事回家,途中因超速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侧翻,车辆损失经鉴定为26418元,另有评估费损失1320元,停车费、拖车费损失3500元,共计3.1万余元。李某、黄某因车辆损失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驾驶李某车辆源于李某组织的同事聚会,且黄某驾驶李某的车送同事,李某并未明确表示拒绝,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义务帮工的关系。黄某在帮工过程中,作为持有驾驶证的人员,在驾驶车辆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使李某遭受车辆损失,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对李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鉴于黄某驾驶车辆系无偿的善意行为,可减轻赔偿责任,故法院综合案情酌定黄某对李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