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湖南讯 碍于好朋友的情面,在他的借条上签字,其身份到底该如何界定?到底应是借款人还是见证人。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庭驳回了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
2015年1月3日,沈某某向原告薛某某借款150000元,双方签订一份《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期一年,如逾期未还款,沈某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3日后,沈某某就上述借款向薛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对借款金额及还款日期以确认。
7个月后,沈某某又找来李某,让其在借条上予以签名,其位置落款于借款人沈某某的签名下方,并未注明借款人或担保人等字样。一年过后,沈某某逾期未还款,薛某某遂将沈某某、李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某在他人借条条上签名,但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也用于李某自身,沈某某与薛某某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上也没有李某的签名,借贷合同内容亦未涉及李某,且李某并未在借条上注明借款人、保证人的身份。在期限过后,双方协商还款事宜时也并没有通知李某。所以,李某并不是借款人、保证人,只是见证人,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该案承办法官说,在他人借条上签字需格外谨慎,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必须在签字时清楚注明其身份,到底是借款人、见证人还是保证人。本案中,当事人李某就是在签字时,没有清楚表明其身份,进而导致纠纷产生。
针对此种情形,需综合加以认定。首先,从借款的用途上分析,虽然李某在借条上签字,但在沈某某与薛某某的合同中,并未涉及到李某。此外,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也用于李某。所以,李某不应作为本案的借款人。此外,从签订的借贷合同上看,在沈某某与薛某某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上也没有李某的签名,合同内容亦未涉及李某,可见,李某当时并无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最后,李某当时并无借款的意图,在借款到期后沈某某与薛某某协商还款期限时也并未通知李某,所以李某并不是共同借款人。(曹双春 通讯员 高岚)